关于对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0-05 00:29:24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2日,公司直接或经子公司等多道流转向实际控制人吴雪峰及其关联方合计转账1,1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41%。截至2022年6月20日,前述资金已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雪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小伟、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务的徐良栋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实际控制人,吴雪峰的行为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QY球友会官网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雪峰、吴小伟、徐良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公司2022年还存在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的行为。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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